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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妊娠期乳腺癌的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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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肿瘤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1 |
妊娠期乳腺癌的治疗原则与一般乳腺癌相似,同时要考虑肿瘤分期、孕周、生育愿望。原则上首选手术,对于Ⅰ期、Ⅱ期乳腺癌和部分Ⅲ期乳腺癌,首选改良根治术;在肿瘤已侵犯胸大肌时再考虑根治术。手术时机:在妊娠早、中期,要先行流产术;在妊娠末期可在分娩后。Ⅳ期患者可做了肿瘤切除。妊娠期乳腺癌由于分期晚,肿瘤体积大、腋窝淋巴结转移率高,往往需要化疗。化疗的指征包括:① 腋窝淋巴结阳性;② 腋窝淋巴结阴性,肿瘤> 1 cm。常用方案是CMF(环磷酰胺+ 氨甲蝶呤+ 5 - 氟脲嘧啶)及CAE(环磷酰胺+ 阿霉素+ 5- 氟脲嘧啶)。3 ~ 4 周为一疗程。化疗药物对胎儿有潜在的副作用,包括即刻效应(如自发性流产、畸胎、器官损害等)和延迟效应(如发育迟缓或性腺功能不良等)。化疗药物在妊娠的前3 个月内与流产、先天畸形有关,典型的致畸期是在妊娠的31 ~ 71 d 之间;在此期间有使用氨甲蝶呤导致胎儿异常的报道,环磷酰胺在体内代谢后会进入羊水。此外胎儿宫内生长受限、早产或一些已知的化疗并发症可发生于妊娠的任何时期。结合优生学的考虑,目前认为在妊娠早、中期如需要化疗,必须先进行治疗性流产。但怀孕3 个月后化疗相对安全,特别是接近足月的患者,允许适当化疗。本文3 例患者均有化疗指征,2 例妊娠19 周和27 周的患者在流产后、1 例足月分娩后进行了化疗。由于放疗对所有孕周的胎儿均不利,不作为常规治疗。只适用于进行了保留乳房手术的早期癌患者,在流产或分娩后补充治疗。病例1 的Ⅱ期患者放弃胎儿,在手术中进行了放疗。 多数学者认为终止妊娠并不能改善乳腺癌预后,故不应常规终止妊娠。内分泌治疗的效果与患者的雌激素受体(ER) 有关,妊娠期乳腺癌多为非激素依赖性乳腺癌,ER 阴性比例高达72%,故建议只有受体阳性者应用。 预后及再次妊娠 多数研究认为妊娠对乳腺癌的预后无明显影响,术后再次妊娠也不影响预后。因此对Ⅰ期乳腺癌治疗后2 年无复发转移者可以考虑再次妊娠;但Ⅱ、Ⅲ期乳腺癌本身预后较差,应尽量避免再次妊娠或在治疗结束5 年后,全面检查无复发和转移征象时再考虑妊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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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 涌 |
中国中医科学院针灸医院肿瘤专家,“经络抑瘤疗法”专家组副组长,“抑扶平衡疗法”专家组重要成员,副主任医师.擅长运用中医中药和中国中医科学院特色疗法和先进科研成果治疗肺癌、肝癌、胃癌、肠癌、乳腺癌及妇科肿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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